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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應受各級消防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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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5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第6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第7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第8條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第10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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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