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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6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經本部核介或甄試入學後,各校應視需要,加強其學業 品德、生活等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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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