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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7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畢業生,得經審查或檢覈合格後,給予相當之學歷 (力) 證明。 一、偽小學及中等學校畢業生,經本部審查認可者,由本部發給畢業資格 證明書。 二、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經本部檢覈及格者,由本部發給相當學校畢業 資格證明書。 檢覈不及格者得再申請檢覈二次,或按其程度准予入適當學校之相當年級 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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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