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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第8條

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之檢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組織檢覈委員會聘請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檢覈事宜。 二、受檢覈人應繳本辦法第十條各件,經審查屬實後,定期通知參加檢覈 ,該項檢覈以每年彙案舉行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人在大專院校或學術性研究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得 以面試行之,面試委員人選由本部聘請有關類科教授二至三人擔任。 四、申請人未具同條前款規定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應以筆試行 之。檢覈科目分共同科目一科 (即國父思想) 、專業科目二科及一般 常識口試。其命題、閱卷及口試委員由本部聘請或指派有關類科教授 及本部有關人員擔任。 五、檢覈成績及格標準,由檢覈委員會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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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