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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 式。 前項圖式及識別號碼,由標準檢驗局指定之。使用產品驗證標識時,應將 圖式連同識別號碼,以不易塗改方式標示於產品本體之顯著部位。但產品 太小無法標示時,得經標準檢驗局同意後標示於包裝或容器上。 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但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至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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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