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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關應每年辦理廠商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一次;必要時,得依風 險程度增加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次數。委託產製者之產品得配合代工 廠場系統驗證追查時,一併辦理產品檢驗。 廠商應採行各項安排,以利驗證機關辦理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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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