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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廠商經系統驗證追查未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改善計畫應包括原因分析、不符合產品之處理及改善期限,改善期間以六 個月為限。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驗證機關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 六個月為限。 廠商於改善期滿前完成改善者,得提前向驗證機關申請複查。 驗證機關應於改善期滿一個月內辦理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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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