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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經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產品檢驗而不符合者,廠商得申請留樣複驗,其程 式準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產品檢驗不符合未申請複驗或複驗結果仍不符合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停止 使用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改正。廠商於期限 內改正後,應向驗證機關申請重新抽驗,經驗證機關確認改正完成後,始 得恢復使用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標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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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