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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標準檢 驗局應檢視最近三年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結果,確認符合規定後予以 換發證書。 委託已通過驗證之廠場產製相同品項產品之委託人,其深層海水自願性產 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與受託廠場證書相同。但委託契約屆滿日期在前者, 證書有效期限至契約屆滿日。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補發或 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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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