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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驗證標準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或變更時,廠商應於標準檢驗局指定轉換 期限內改正。驗證機關應於轉換期滿一個月內確認全部廠商已完成改正並 換發證書。 前項標準修正或變更前或轉換期限內未完成改正前所產製之深層海水自願 性產品驗證產品,得於產品有效期限內繼續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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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