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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 第17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廠商登錄之基本資料內容或證書所載事項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證書登錄 事實者,除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事實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 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申請變更。驗證機關得實施系統驗證追查或產品檢 驗確認相關異動事項,符合規定者核准其變更,必要時換發新證書;未符 合者,準用
第十三條
或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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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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