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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規則 第15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航空器,於本航次飛航途中發現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時,負責人應即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航空器名稱。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時間及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三、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四、傳染病病人或死亡個案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五、不明原因死亡動物之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 前項航空器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配合接受登機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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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