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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第4條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4條
申請登記學生之入學年齡規定如左: 一、國民小學:十三足歲以下者。 二、國民中學:十六足歲以下者。 三、高級中學:十九足歲以下者。 四、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二十二足歲以下者。但護理職業學 校及護理專科學校得放寬至二十五足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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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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