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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7條

第 三 章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之管理
本章有關放射性物質之規定,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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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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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