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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範圍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亞氮( 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國際公約約定之氣體種類。 二、查證準則:指 ISO 14064-1(CNS 14064-1) 標準。 三、查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據查證準則,對 廠商之溫室氣體宣告或真實客觀之聲明進行評估之過程。 四、查證證明:標準檢驗局依據溫室氣體查證準則對廠商溫室氣體查證結 果所提出之書面證明文件,其內容可涵蓋所宣稱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移除量、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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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申請溫室氣體查證之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提出:一、溫室氣體報告。二…第4條廠商提出申請後,標準檢驗局應辦理查證作業,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協助辦理查證;對符合查證準則者…第5條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不受理其申請: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二、廠商無…第6條通過查證之廠商,其查證證明所載事項如有變更,得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查證證明。第7條通過查證之廠商,其查證證明遺失或毀損時,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補發。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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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