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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廠商無法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配合查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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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