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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 第4條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認證機構管理
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始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認證機構: 一、前條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品質手冊。 三、辦理查驗機構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規範及程序。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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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7-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產品碳足跡認證機構,應於…
「認證機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3條
認證機構除應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
第5條
認證機構之認證業務如下:一、受理及審查查驗機構申請認證之案件。二、依認證合格之查驗項目發給查…
第6條
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時,應遵循下列規定: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及認證、評鑑及監督作…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認證機構或認證現場進行稽查作業,稽查時認證機構應提…
第8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委託其認證業務:一、違反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或第…
← 第3條
看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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