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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認證機構管理
認證機構執行認證業務時,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及認證、評鑑及監督作業規範及程序。 二、前款文件有增刪修訂之必要,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附修正前後對照表送中央主管機關。 三、發生暫時終止、終止及撤銷查驗機構認證資格,或減列查驗類別及項目之情事,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四、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品質手冊保存年限規定,保存認證相關作業之紀錄。 前項第四款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前一年接受外部評鑑或稽核之報告及處理結果。 二、前一年對查驗機構之評鑑及處置結果。 三、與認證業務相關之申訴紀錄及辦理情形。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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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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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