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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 第4條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第4條
本法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之階段管制目標應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各階段管制目標訂定時應同時規劃其後十年之目標願景,以作為訂定該階段管制目標之參考依據。 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用電排放以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估算。其中能源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應明定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及公用事業減量責任,並扣除公用事業提供排放源能源消費所產生之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 前項實際電力排放係數與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之差值乘上售電量,屬能源部門之減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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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朝達成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加以訂定,其考量因素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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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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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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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階段管制目標時,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送行政院核定之。
第1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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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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