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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 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 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之程序及不予許可事項,準用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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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