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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 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屬證明。 三、溫泉水權狀。 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五、經營管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 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書件。 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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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