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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 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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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