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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公共管線,指由溫泉取供事業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管線。 前項公共管線之核准及管理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條例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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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