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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溫泉使用
溫泉使用事業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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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