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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28條

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之通知期限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者,由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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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