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溫泉法 › 第30條

溫泉法 第30條

對依本法所定之溫泉取用費、滯納金之徵收有所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前項溫泉取用費、滯納金及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溫泉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