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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一句話看懂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規範溫泉業者應定期申報溫泉開發利用情形、申報事項變更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供主管機關查核溫泉資源之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情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7-2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
第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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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溫泉取供事業應按季填具溫泉資料申報表(附表一),其第一季及第二季之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三季及第四季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 前項所稱按季,以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四月至六月為第二季,七月至九月為第三季,十月至十二月為第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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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溫泉資料申報表記載內容派員實地抽查,並製作溫泉資料申報表抽查報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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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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