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第3條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溫泉資料申報表記載內容派員實地抽查,並製作溫泉資料申報表抽查報告(附表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溫泉取供事業應按季填具溫泉資料申報表(附表一),其第一季及第二季之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當年七月…第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