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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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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應按季填具溫泉資料申報表(附表一),其第一季及第二季之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第三季及第四季溫泉資料申報表應於翌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 前項所稱按季,以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季,四月至六月為第二季,七月至九月為第三季,十月至十二月為第四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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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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