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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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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溯溪路線、緊急應變措施及裝備,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溯溪路線:路線圖,並說明爬升及下降高度;溯行距離超過五百公尺者,其高度表。 二、緊急應變措施:天候應變策略、傷病處理程序及救援計畫。 三、裝備: (一)通訊設備:視地形及訊號強弱,配置可立即對外聯繫之行動電話、無線電或衛星電話。 (二)衛星定位系統。 (三)安全帽、救生衣及溯溪鞋;溯行超過五百公尺者,救生衣得以其他可提供浮力之裝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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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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