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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應檢附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如下: 一、辦理活動單位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免附。 三、應經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許可文件。 四、溯溪路線、活動管理、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案及裝備。 五、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 六、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說明。 七、效期內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證書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第一項申請,溯溪活動業得按年就多次活動合併一次為之;每次活動完竣後,應將活動參與者之人數及第九條第一項溯溪嚮導、安全人員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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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