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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應於活動參與者報名前,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許可之文件。 二、溯溪路線、緊急應變措施及裝備。 三、具備符合前條第三款裝備。 四、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證書影本。 五、風險告知同意書及活動行程。 六、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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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