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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第7條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7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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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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