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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8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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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