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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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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