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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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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0條
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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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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