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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漁會依業務需要及員額,得設部、場(廠)、辦事處、股,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部(股): (一)未滿三十人,得分股辦事;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三十人以上者,始得分部辦事。部以下得設股;每部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依其興辦事業需求得設部、場(廠)。 三、漁會為服務轄區偏遠地區漁民得設辦事處。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每設一辦事處,得增置員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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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