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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34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
第二十六條之三
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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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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