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38條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職務時,由總幹事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