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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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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