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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 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 二、人事管理人員應切實登記員工出勤及差假紀錄。 三、總幹事應督同人事管理人員,隨時查勤,考核員工勤惰。 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保存其勞工之出勤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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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