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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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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 六 章 服務及工作時間
漁會員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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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及工作時間」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漁會員工應遵守下列服務規定:一、盡忠職務,公正和藹,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二、保守秘密,…
第40條
漁會員工有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視同辭職時,漁會應終止委任契約或勞動契約。
第41條
漁會勞工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42條
漁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勞工之出勤:一、漁會勞工應親自於漁會設置之出勤設備辦理簽到、簽退。二…
第43條
漁會員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或公差單申請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以口頭申請,並委…
第44條
漁會勞工之請假分為婚假、喪假、病假、事假、公假、生理假、產假、陪產假、安胎假及家庭照顧假,除…
第45條
漁會員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依實際需要給予公假:一、奉派參加政府或漁會召集之集會。二、參加政…
第47條
漁會勞工之例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例假,比照之。
第48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49條
漁會勞工在同一漁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其每年之特別休假,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
第50條
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
第51條
漁會總幹事因請假、特別休假、出差等致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漁會總幹事指定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代理之。…
第52條
漁會勞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或簽到;有關遲到、早退、曠工(職)之規定如下:一、於…
第53條
漁會值勤分假日值勤及夜間值勤,由漁會自行訂定值勤規定並排定輪值次序。但已委請合格保全業服務之…
← 第45條
看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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