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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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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漁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第3條漁會具有下列條件,報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信用部,並核發許可證後,得辦理會員金融事業。一、漁會會員…第4條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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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