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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漁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 一、收受會員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 二、辦理會員各種放款。 三、受政府機關及銀行委託代放款項。 四、會員從事漁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 五、國內匯兌。 六、受託代理收付款項。 七、出租保管箱。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漁會信用部辦理第一項第四款租賃業務,應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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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