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4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許可、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及復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會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辦理。 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應設置信用部分部,並準用漁會信用部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