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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劃分漁區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勘查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依各漁港之漁業經濟條件,單獨或聯合劃設一個漁區。 二、漁港與其附近之魚塭區,劃設一個漁區。 三、魚塭集中地區附近無漁港者,劃設一個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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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