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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 不同縣(市)區漁會合併後,其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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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