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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劃設之漁民小組,其會員人數除贊助會員外,不得少於五十人。 漁民小組劃設後,因漁業類別或村、里行政區域變更或會員人數減少至未滿五十人,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重新劃設。但漁會改選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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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合併」的其他條文

第11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劃分漁區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勘查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依各漁港…第12條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不同縣(市)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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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