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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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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