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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第 七 章 會議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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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

「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31條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32條區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第33條區漁會會員代表名額規定如下:一、會員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二、會員在…第34條漁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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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